中教数据库 > 研究生法学 > 文章详情

论预约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

更新时间:2015-08-18

【摘要】预约领域规范阙如,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和学理研究层面,主要存在"简单机械模式"与"弹性权衡模式"两大阵营之界分。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,预约效力认定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:在扩张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,依当事人的缔约真意,其效力在整体上宜弹性划分为“诚信磋商”与“应当缔约”。

【关键词】

11 2页 免费

发表评论

登录后发表评论 (已发布 0条)

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

0/500
以上留言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,不代表中教立场
相关文献

推荐期刊

Copyright © 2013-2016 ZJHJ Corporation,All Rights Reserved

京ICP备2021021570号-13

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086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