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】预约领域规范阙如,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和学理研究层面,主要存在"简单机械模式"与"弹性权衡模式"两大阵营之界分。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,预约效力认定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:在扩张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,依当事人的缔约真意,其效力在整体上宜弹性划分为“诚信磋商”与“应当缔约”。
【关键词】
《中华实验眼科杂志》 2015-08-18
《移动通信》 2015-08-18
《中华实验眼科杂志》 2015-08-18
《移动通信》 2015-08-18
《吉林农业》 2015-08-21
《IT时代周刊》 2015-08-19
《中国临床保健杂志》 2015-08-19
《科技创业月刊》 2015-08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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